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4年度士秩字第2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人 謝宗諺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4年2
月18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14429816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謝宗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
扣案之辣椒水壹罐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3年12月30日1時1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三芝區淡金路1段與海景街口。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辣椒水1罐。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陳述。
(二)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照片。
三、扣案之辣椒水1罐,係被移送人所有,為供其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