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秩字,114年度,20號
SLEM,114,士秩,20,2025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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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4年度士秩字第2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謝宗諺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4年2
月18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14429816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謝宗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辣椒水壹罐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3年12月30日1時1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三芝區淡金路1段與海景街口。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辣椒水1罐。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陳述。
(二)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照片。
三、扣案之辣椒水1罐,係被移送人所有,為供其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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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