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4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世廷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96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甲○○為滿足一己慾念,不顧公眾場所他人之感受
,公然為裸露生殖器之猥褻行為,有違社會善良風俗,所為
非是,兼衡其犯後態度,與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詩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