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朴簡字第34號
原 告 黃清雲
訴訟代理人 蔡金保律師
被 告 李瑞龍
沈陳玉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李瑞龍應將如附表編號1所示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沈陳玉花應將如附表編號2所示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坐落嘉義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經臺灣高等法
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73號判決裁判分割,原告取得
同段1087-5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並應提出新臺幣(
下同)216元補償被告李瑞龍、訴外人沈春風及部分共有人
,嗣經李瑞龍、沈春風就原告分得之系爭土地取得如附表編
號1、2所示法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被告沈陳玉花
亦於民國107年1月25日就如附表編號2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
登記。原告已將系爭抵押權應受補償金額分別提存,故系爭
抵押權所擔保之補償金債權已因清償完畢而消滅,則抵押權
亦應隨同消滅,原告自得依法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等語
,並聲明:㈠李瑞龍應將其就原告所有系爭土地(設定權利
範圍全部),由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於101年7月19日完成
設定登記之216元之普通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㈡沈陳玉花應
將其就原告所有系爭土地(設定權利範圍全部),由嘉義縣
朴子地政事務所於107年1月25日完成設定登記之216元之普
通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三、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
者,得請求防止之;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
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307條分別
定有明文。又抵押權為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倘無所擔保
之債權存在,抵押權即無由成立,自應許抵押人請求塗銷該
抵押權之設定登記(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67號判決意
旨參照)。再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
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
務人得隨時為清償;又債權人受領遲延而難為給付者,清償
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民法第309條第1項、第
315條、第326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清償提存,係債務人以
消滅債務為目的,將給付物為債權人寄存於提存所之行為,
債權人受領遲延時,清償人自得依提存方法以免除其債務(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882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提存
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73號判決等件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33頁),並經調閱本院114年度存
字第37、38號提存卷宗確認無訛,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
執,是依本院證據調查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本
件原告既已將應給付被告之補償金辦理清償提存,堪認系爭
抵押權所擔保之金錢補償債權業經清償而消滅,基於抵押權
之從屬性,系爭抵押權亦隨同消滅,則系爭土地上之抵押權
登記存在,對原告之所有權造成妨害,原告依前開規定訴請
李瑞龍、沈陳玉花分別塗銷如附表編號1、2所示抵押權登記
,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李瑞
龍、沈陳玉花分別將如附表編號1、2所示抵押權登記予以塗
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固係適用民事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本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惟本件判決之性質係命被告為一定之意思表
示,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
示之判決確定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
者,視為自其確定或成立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是本院
毋須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
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附表:嘉義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編號 所有權人 抵押權人 抵押權登記事項 1 黃清雲 李瑞龍 1.(0001)登記次序:0000-000 2.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3.收件字號:101年朴登普字第044170號 4.登記日期:101年7月19日 5.登記原因:法定 6.債權額比例:216分之24 7.擔保債權總金額:216元 8.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101年4月24日100年度上易字第173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9.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黃溪東1分之1 10.權利標的:所有權 11.標的登記次序:0024 12.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13.證明書字號:101朴他字第001229號 14.設定義務人:黃溪東 15.共同擔保地號:大葛段0000-0000 16.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2 沈陳玉花 1.(0002)登記次序:0000-000 2.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3.收件字號:107年朴登普字第006031號 4.登記日期:107年1月25日 5.登記原因:分割繼承 6.債權額比例:216分之171 7.擔保債權總金額:216元 8.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101年4月24日100年度上易字第173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9.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黃溪東1分之1 10.權利標的:所有權 11.標的登記次序:0024 12.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13.證明書字號:107朴他字第000093號 14.設定義務人:黃溪東 15.共同擔保地號:大葛段0000-0000 16.其他登記事項:(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