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朴小字第59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複 代理 人 王柏興 被 告 黃女玲 黃祝滿 黃癸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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