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補償金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小字,114年度,59號
CYEV,114,朴小,59,2025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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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小字第59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柏興
被 告 黃女

黃祝滿

黃癸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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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