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劉倢妤
即 原 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俊毅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
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653號裁定移送,起訴未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依卷附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原告匯款至
人頭帳戶之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21,026元(49,985+9,98
5+29,960+31,096=121,026),惟由被告李俊毅提領之受害金額
為121,000元(60,000+60,000+1,000=121,000),是原告起訴請
求被告241,026元,其中120,026元部分非因犯罪而直接受損害,
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
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
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41,026元,其中120,026元部分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1,3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