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嘉簡字第92號原 告 邱政男 被 告 方文宗 黃方秀雲 黃方秀鳳 方金英 董方金葉 方秀美 方金美 方金燕 利害關係人 方火龍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6日下午3時20分整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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