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14年度,366號
CYEV,114,嘉簡,366,2025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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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366號
原 告 陳章商
被 告 楊綵怡


陳宗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
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楊綵怡於民國104年9月2日結婚為夫
妻,迄至112年被告楊綵怡對原告提起離婚訴訟,經本院於1
13年2月16日以112年婚字第169號判決原告與被告楊綵怡離
婚。被告楊綵怡於110年間將其所使用手機贈與原告,原告
於113年7月間發現被告二人於被告楊綵怡未離婚前,即有頻
繁聯繫,在社群軟體臉書Messenger之對話內容經原告以自
己手機節錄翻攝(下稱系爭對話內容),依系爭對話內容所
示,兩造間確有交往,被告楊綵怡會因被告陳宗輝與名為「
雅力」之女子曖昧而吃醋,並封鎖被告陳宗輝之通訊軟體LI
NE與微信。且被告陳宗輝亦知悉原告與被告楊綵怡間之離婚
訴訟尚在審理中,顯被告二人於原告與被告楊綵怡婚姻存續
期間,已有逾越普通朋友之不正常男女交往關係,因而侵害
原告之配偶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及第195條之規
定,求為命被告二人連帶給付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
)20萬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二人應連帶給付原告2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㈡前項判決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楊綵怡則以:被告楊綵怡在檳榔攤工作,於113年5月間
認識被告陳宗輝,系爭對話內容是發生在113年7月間,被告
陳宗輝加被告楊綵怡臉書社群好友後之對話,但因為被告陳
宗輝太過囉唆,所以被告楊綵怡後來已將被告陳宗輝封鎖,
原告與被告楊綵怡之婚姻關係,已於113年2月16日經本院判
決離婚,嗣後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
院判決駁回,是兩造間婚姻關係已不存在,並無侵害原告之
配偶權等語,資為抗辯。並為答辯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被告陳宗輝則以:我於113年7月底就沒再和被告楊綵怡聯繫
了,原告說我和被告楊綵怡有資金往來,原告應提出證據等
語,資為抗辯。並為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身分權,係指基於特定身
分而發生的權利,如親權、配偶權及繼承權均屬之。而所謂
配偶權,係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以確保
其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權利。而足以破壞婚姻共同
生活圓滿安全之行止,雖非僅以通姦及相姦行為為限,但仍
應以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
行為之不正常往來,且已達破壞婚姻制度下共同生活之信賴
基礎之程度,即達情節重大程度,始足認係構成侵害配偶權
利之侵權行為。準此,配偶之一方不誠實,而與第三人發生
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行為者,該第三
人與不誠實之配偶始為侵害配偶權之共同侵權行為人。又民
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
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
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
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073號判決要旨參
照)。
 ㈡原告主張被告2人於原告與被告楊綵怡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
有不正常男女關係存在,並提出其手機翻攝被告二人間之臉
書Messenger對話截圖為據(見本院卷第13至25-2頁)。經查

 ⒈被告楊綵怡質疑原告取得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云云,原告自陳
是被告楊綵怡交付舊手機予原告使用,因被告楊綵怡舊手機
內臉書原始帳號密碼未清除,原告觀看後用自己新手機翻拍
而成,而被告2人對於上開對話紀錄屬於2人間對話內容並不
爭執,本院衡以原告與被告楊綵怡原係夫妻關係,由對話紀
錄顯示方式,可知係原告持手機翻拍,被告楊綵怡未將舊手
機內存之臉書Messenger之對話紀錄予以刪除即交付予原告
使用,難認隱私期待得以相比,權衡此一隱私期待與原告家
圓滿期待權、配偶身分法益及為實現其權益保護之證明權
間之衝突,原告顯非以強暴或脅迫方式取證,難認其保護法
益與取得手段間已違反比例原則,是原告取得之臉書Messen
ger對話紀錄截圖可作為本件證據使用,先予敘明。
 ⒉被告2人對於系爭對話內容發生於113年7月間之時點並不爭執
,惟辯稱被告二人間未曾男女交往,且無金錢往來等語。原
告與被告楊綵怡之婚姻關係,業經本院於113年2月16日以11
2年婚字第169號民事判決裁判離婚,原告於該案提起上訴,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13年12月11日以113年度家上字
第32號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是被告2人間系爭對話之
時間,原告與被告楊綵怡之婚姻關係業經一審判決離婚,二
審訴訟審理中,原告是否存有配偶權之身分法益,實堪質疑
。再觀諸原告所提被告2人間系爭對話聊天內容略以:⑴「陳
LINE跟微信也封我,有那麼狠嗎?楊:減少爭吵。陳:不
用我會讓你再也找不到我。楊:不找你。」。⑵「陳:算了
,對我可有可無,喜歡連洗澡狗黏著我,不喜歡把我丟一邊
,好玩嘛?真的越來越過份了,我的『好』像個糖,吃完沒了
,我沒有壞硬把我冠上壞,拿刀往我心裡扎,我都聽你的去
做這不是你叫我去做的,感覺如何。楊:..」。⑶「陳:不
是,line也封,微信也封,真的很失敗。楊:有合適的伴就
去好好珍惜。陳:有阿,她不珍惜阿,不是對我講一個人一
個人,可以講共同,幫我跟她說我也不圖她什麼,工作一個
人,可以帶上2個人去玩去休息嗎?別老是一個人一個人,
我不是人真的是豬嗎?認真工作我一定放她一個人,說圖她
什麼,至少休息圖她讓我陪陪她。楊:找你的雅力陪你。陳
:心意都很明顯,也知道她案子關鍵期,忍著不去找她,我
好受嗎?雅力是故意去氣神經病女的,跟我要line她還不夠
格,不解釋了,清者自清。你高興就好,我吃藥去。楊:到
此為止,只想安靜。陳:囉唆都幾歲了,愛我就說愛我,多
說一點會怎麼,多稱讚我會少點肉嗎?我也是在等爛事過,
我心裡一直壓抑,一定要這樣嗎?封我line封我微信,這不
是成年人行為,我做人也沒那麼失敗,你去安靜吧!不吵你
了。楊:吵得我心煩,找計程車先,你忙吧。陳:我快到了
。...陳:少庭我自願去載的,早就把她當女兒了,總之,
說對不起,你去冷靜吧。楊:重點是耀載,你幹嘛麻煩人家
。陳:怕被人看到,怕被人誤會,才請耀均,一直忍不去看
你,這樣心情能體會嗎?我能光明正大去嗎?我也想,特別想
,請耀均別讓人記得我車,什麼都替你想,真的很傷心。..
.楊:麻煩耀真的是。...」等文字訊息,並未見被告2人間
有男女親愛、親密互動之甜蜜言語,被告楊綵怡因封鎖被告
陳宗輝LINE及微信遭被告陳宗輝表達不滿,被告楊綵怡則對
此回覆「找你的雅力陪你」、「到此為止,只想安靜」、「
吵得我心煩,找計程車先,你忙吧」等文字訊息,多次以冷
淡語氣回應,尚難認已逾越一般社會觀念之男女正常交往分
際,而破壞原告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且達情節重
大之程度,從而,原告主張被告2人侵害其配偶權,依侵權
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2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法即屬
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及第195條之規定
,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之。
五、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本
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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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