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14年度,333號
CYEV,114,嘉簡,333,2025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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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 告 陳泰宏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嘉簡字第333 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 年5 月2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5 月21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芙蓉
法院書記官 江芳耀
通 譯 李苑如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9,801元,及自民國114年5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的訴訟費用額  為4,100元,及應於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江芳耀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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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