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調字,114年度,647號
CYEV,114,嘉小調,647,2025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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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調字第647號
聲 請 人 玉山名園公寓社區管理委員會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謝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美玲間給付管理費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2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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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