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調字,114年度,618號
CYEV,114,嘉小調,618,2025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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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調字第61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吳姿儀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郭浩彬、通訊軟體暱稱為「Yu
」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年籍資料、身分證字號
及住居所地址,被告身份不詳,致本院無從送達文書通知被
告,請具狀提出記載被告之年籍資料、身分證字號及住居所
地址之民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用1,500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繳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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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