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14年度,214號
CYEV,114,嘉小,214,202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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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21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林奇儒
被 告 楊禾鈺艾莉萊養生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498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3.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月9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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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