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218號
原 告 羅奕妤
法定代理人 羅欣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振芳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則駁回其訴
。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土地共有人林烏硈之次男林錦文之長女林素霞於民國93
年5月16日死亡,其配偶柳俊輝於民國107年7月26日死亡,
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柳熙淑、柳麗汶、柳雲湄、柳瓊慧等人均
對柳俊輝之遺產聲明拋棄繼承,其兄弟姊妹除被告應柳英美
外,應尚有董柳鶯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
國111年4月6日死亡),請補正柳俊輝之全部繼承人(含再
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查明有無拋棄繼承事件後,提出追
加為被告之更正聲明書狀。
二、本件土地共有人莊來之三女莊梅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係於民國71年4月30日死亡,原告陳報之繼承系統
表記載「於昭和8年1月10日除戶」顯然有誤,應補正其除戶
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現存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查明有無拋棄
繼承事件後,提出追加為被告之更正聲明書狀(本院已調得
相關戶籍資料,請盡速閱卷)。
三、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已於113年12月日製作本件土地之現
況地上物之土地複丈成果圖到院,原告迄今未提出任何原物
分割方案,無法為後續訴訟程序之進行,應於裁定送達後20
日內補正分割方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