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20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心漪
被 告 謝政學
謝卓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編號2關於「嘉義縣○鄉鄉○路○段○路○段
000地號土地」記載,應更正為「嘉義縣○○鄉○路○段○路○段000地
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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