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13年度,1036號
CYEV,113,嘉簡,1036,20250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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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1036號
原 告 王亦令(陳葉青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澤凱
被 告 彭曉燕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嘉義市○段○○段000○號、門牌號碼嘉義市○區○○路00
0巷0○0號建物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被告應自民國113年9月22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第1項建物之日止
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14,000元。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第2項於每月屆期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
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減縮後聲明:如主文第1至2項所示。陳述: ㈠被告與原告之母陳葉青於民國111年8月21日訂立住宅租賃契 約書(下稱系爭租約),並於112年8月8日續約,由被告向 陳葉青承租坐落嘉義市○段○○段000○號、門牌號碼嘉義市○區 ○○路000巷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租賃期間至113年8 月21日止,被告已給付押金新臺幣(下同)14,000元,並應 於每月1日前給付租金7,000元,被告於租賃期間屆滿後,應 騰空遷讓返還系爭建物,如未履行,應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 之不當得利7,000元及違約金7,000元。 ㈡詎被告於租賃期間屆滿後,未騰空遷讓返還系爭建物,而陳 葉青已於113年11月23日死亡,繼承人為原告,並已就系爭 建物辦畢繼承登記。爰依系爭租約、繼承、物上請求權之法 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至2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民法第455條前段規定「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 物」,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 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 求除去之」。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租約、 存證信函、建物所有權狀為證,並經本院向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調取系爭建物房屋稅課稅明細表及向家事法庭調取113年度繼



字第2078號卷宗提示辯論,且為被告不爭執,堪信為真。從而 原告依系爭租約、繼承、物上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 主文第1至2項所示,合於前開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就主文第1至2項部 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本件判決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 無影響,不另論述。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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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