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補字第191號
原 告 董世麒
訴訟代理人 賴季倉律師
被 告 張婧筠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
同)3萬1,026元【計算式:請求金額2萬9,000元加計至視為起訴
前一日即民國114年4月6日(本院收狀章日期為114年4月7日)止
之利息2,02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納裁判費1,000元,尚應
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