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員簡字第66號
原 告 林嘉財
林志宗
林志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被 告 林英治
林英豹
林英凱
張林淑女
方林淑賢
楊林淑諗
林榕郁
林榮宗
賴榮源
江林麗玉
林維英
吳林麗雲
林麗蓉
賴柔樺律師即林松柏之遺產管理人
林戊松
楊志明
楊玉如
楊浥瑜
林淑綿
林淑娟
林源周
林原藤
江文傑
江文鈴
賴俊麟
賴俊男
賴倩如
林玉瓔
林碧圓
林秀麗
邱厚益
邱厚傑
邱治穎
林炳輝
吳林素珍
林淑慈
林泰一
林楹桀
林怡伶
林秫君
林秋雄
林川傑
林秋庭
林美玲
謝滄海
謝滄熙
謝淑惠
林成家
林寶健
謝龍月
謝佳曄
謝佳燕
謝政遠
謝烜銘
謝有掬
謝文和
謝進成
謝文明律師即謝進財之遺產管理人
謝進通
謝秉宏
謝進貴
林竹成
林明宗
林振鴻
林致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原告林嘉財所有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0○00000
地號土地上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
二、被告應將原告林志宗所有坐落彰化縣彰化縣○○市○○○段00000
0地號土地上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三、被告應將原告林志樺所有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00地號
土地上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四、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林英治、林英豹、林英凱、張林淑女、方林淑賢、楊林
淑諗、林榕郁、林榮宗、賴榮源、江林麗玉、林維英、吳林
麗雲、林麗蓉、林戊松、楊志明、楊玉如、楊浥瑜、林淑綿
、林淑娟、林源周、林原藤、江文傑、江文鈴、賴俊麟、賴
俊男、賴倩如、林玉瓔、林碧圓、林秀麗、邱厚益、邱厚傑
、邱治穎、林炳輝、吳林素珍、林淑慈、林泰一、林楹桀、
林怡伶、林秫君、林秋雄、林川傑、林秋庭、林美玲、謝滄
海、謝滄熙、謝淑惠、謝龍月、謝佳曄、謝佳燕、謝政遠、
謝烜銘、謝有掬、謝進成、謝文明律師即謝進財之遺產管理
人、謝進通、謝秉宏、謝進貴、林明宗等人(下稱被告林英
治等人)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兩造間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6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判
決中(下稱系爭分割共有物事件),分別取得如附表一坐落
欄所示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而因原告分得之土地價
值較高,故應分別補償被告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由彰化
縣員林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13年4月1日,在系爭土地上登
記如附表一所示之抵押權予如附表一所示之權利人,用以擔
保如附表二所示之各權利人對之上開補償金債權。
㈡原告業已匯入如附表二所示之補償金與被告林寶健、林明宗
、謝進通、謝秉宏、謝文明律師即謝進財遺產管理人(下稱
被告林寶健等人),並將被告林寶健等人以外之被告如附表
二所示之補償金提存於本院提存所,故登記於被告名下如附
表一編號1-4所示之法定抵押權已無擔保債權存在,應塗銷
抵押權登記。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請求被告塗銷如
附表一所示之法定抵押權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至3項所 示。
三、被告林英治等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何爭執或陳述。被告賴柔樺律師即林松柏之遺產管理人表示 原告已提存補償金,確已履行給付義務等語,被告林成家、 林寶健、謝文和、林竹成、林振鴻、林致遠等人(下稱被告 林成家等6人)則辯以原告確已給付,但不應由被告負擔訴 訟費用等語,均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除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系 爭分割共有物事件判決、本院提存書、受領補償證明書、台 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被告林寶健、謝進通綜合存摺 存款封面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等件在卷可稽(本院
補字卷第173-401頁;本院員簡卷第23-129頁),且為被告 賴柔樺律師即林松柏之遺產管理人、被告林成家等6人所自 認,故堪認上開事實為真實。被告各對原告之如附表二所示 補償金債權既因原告各予以匯款支付或提存而已全數獲清償 ,則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如附表一所示之抵押權應已消滅 。
五、綜上所述,如附表一所示之抵押權既已消滅而不存在,然原 告各所有如附表一坐落欄所示土地上卻仍存有如附表一抵押 權登記內容欄所示之抵押權登記,自屬對原告各所有如附表 一土地地號欄所示土地所有權有所妨害。從而,原告依民法 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各應塗銷如附表一編號 1-4所示之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與防禦方法,核與本件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附表一:
編 號 土地地號 原告即所有權人 設定權利範圍 登記 次序 權利人 債權額比例 抵押權登記內容 1 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林嘉財 1分之1 0000-000至0000-000 林英治、林英豹、林英凱、張林淑女、方林淑賢、楊林淑諗、林榕郁、林榮宗、賴榮源、江林麗玉、林維英、吳林麗雲、林麗蓉、賴柔樺律師即林松柏之遺產管理人、林戊松、楊志明、楊玉如、楊浥瑜、林淑綿、林淑娟、林源周、林原藤、江文傑、江文鈴、賴俊麟、賴俊男、賴倩如、林玉瓔、林碧圓、林秀麗、邱厚益、邱厚傑、邱治穎、林炳輝、吳林素珍、林淑慈、謝滄海、謝滄熙、謝淑惠、林怡伶、林秫君、林泰一、林楹桀、林秋雄、林川傑、林秋庭、林美玲 公同共有28362分之189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13年 登記日期:民國113年04月01日 字號:員資字第016080號 登記原因:法定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28362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國112年10月30日112年度訴字第26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嘉財(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102 設定義務人:林嘉財 共同擔保地號:新西東段0000-0000 0000-000至0000-000 林源周、林原藤、江文傑、江文鈴、賴俊麟、賴俊男、賴倩如、林玉瓔、林碧圓、林秀麗、邱厚益、邱厚傑、邱治穎 公同共有28362分之1271 0000-000至0000-000 謝龍月、謝佳曄、謝佳燕、謝政遠、謝烜銘、謝有掬 公同共有28362分之2873 0000-000 謝文明律師即謝進財遺產管理人 28362分之488 0000-000 林成家 28362分之2873 0000-000 林寶健 28362分之2873 0000-000 謝文和 28362分之2873 0000-000 謝進成 28362分之488 0000-000 謝進通 28362分之488 0000-000 謝進貴 28362分之488 0000-000 謝秉宏 28362分之488 0000-000 林致遠 28362分之5746 0000-000 林竹成 28362分之2126 0000-000 林振鴻 28362分之2126 0000-000 林明宗 28362分之1271 2 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林嘉財 8分之1 0000-000至0000-000 林英治、林英豹、林英凱、張林淑女、方林淑賢、楊林淑諗、林榕郁、林榮宗、賴榮源、江林麗玉、林維英、吳林麗雲、林麗蓉、賴柔樺律師即林松柏之遺產管理人、林戊松、楊志明、楊玉如、楊浥瑜、林淑綿、林淑娟、林源周、林原藤、江文傑、江文鈴、賴俊麟、賴俊男、賴倩如、林玉瓔、林碧圓、林秀麗、邱厚益、邱厚傑、邱治穎、林炳輝、吳林素珍、林淑慈、謝滄海、謝滄熙、謝淑惠、林怡伶、林秫君、林泰一、林楹桀、林秋雄、林川傑、林秋庭、林美玲 公同共有28362分之189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13年 登記日期:民國113年04月03日 字號:員資字第025560號 登記原因:法定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28362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國112年10月30日112年度訴字第26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嘉財(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113 設定義務人:林嘉財 共同擔保地號:新西東段0000-0000 0000-000至0000-000 林源周、林原藤、江文傑、江文鈴、賴俊麟、賴俊男、賴倩如、林玉瓔、林碧圓、林秀麗、邱厚益、邱厚傑、邱治穎 公同共有28362分之1271 0000-000至0000-000 謝龍月、謝佳曄、謝佳燕、謝政遠、謝烜銘、謝有掬 公同共有28362分之2873 0000-000 謝文明律師即謝進財遺產管理人 28362分之488 0000-000 林成家 28362分之2873 0000-000 林寶健 28362分之2873 0000-000 謝文和 28362分之2873 0000-000 謝進成 28362分之488 0000-000 謝進通 28362分之488 0000-000 謝進貴 28362分之488 0000-000 謝秉宏 28362分之488 0000-000 林致遠 28362分之5746 0000-000 林竹成 28362分之2126 0000-000 林振鴻 28362分之2126 0000-000 林明宗 28362分之1271 3 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林志宗 1分之1 0000-000至0000-000 林英治、林英豹、林英凱、張林淑女、方林淑賢、楊林淑諗、林榕郁、林榮宗、賴榮源、江林麗玉、林維英、吳林麗雲、林麗蓉、賴柔樺律師即林松柏之遺產管理人、林戊松、楊志明、楊玉如、楊浥瑜、林淑綿、林淑娟、林源周、林原藤、江文傑、江文鈴、賴俊麟、賴俊男、賴倩如、林玉瓔、林碧圓、林秀麗、邱厚益、邱厚傑、邱治穎、林炳輝、吳林素珍、林淑慈、謝滄海、謝滄熙、謝淑惠、林怡伶、林秫君、林泰一、林楹桀、林秋雄、林川傑、林秋庭、林美玲 公同共有117110分之7802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13年 登記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字號:員資字第016100號 登記原因:法定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117110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國112年10月30日112年度訴字第26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志宗(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102 設定義務人:林志宗 共同擔保地號:新西東段0000-0000 0000-000至0000-000 林源周、林原藤、江文傑、江文鈴、賴俊麟、賴俊男、賴倩如、林玉瓔、林碧圓、林秀麗、邱厚益、邱厚傑、邱治穎 公同共有117110分之5248 0000-000至0000-000 謝龍月、謝佳曄、謝佳燕、謝政遠、謝烜銘、謝有掬 公同共有117110分之11863 0000-000 謝文明律師即謝進財遺產管理人 117110分之2016 0000-000 林成家 117110分之11863 0000-000 林寶健 117110分之11863 0000-000 謝文和 117110分之11863 0000-000 謝進成 117110分之2016 0000-000 謝進通 117110分之2016 0000-000 謝進貴 117110分之2016 0000-000 謝秉宏 117110分之2016 0000-000 林致遠 117110分之23726 0000-000 林竹成 117110分之8777 0000-000 林振鴻 117110分之8777 0000-000 林明宗 117110分之5248 4 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林志樺 1分之1 0000-000至0000-000 林英治、林英豹、林英凱、張林淑女、方林淑賢、楊林淑諗、林榕郁、林榮宗、賴榮源、江林麗玉、林維英、吳林麗雲、林麗蓉、賴柔樺律師即林松柏之遺產管理人、林戊松、楊志明、楊玉如、楊浥瑜、林淑綿、林淑娟、林源周、林原藤、江文傑、江文鈴、賴俊麟、賴俊男、賴倩如、林玉瓔、林碧圓、林秀麗、邱厚益、邱厚傑、邱治穎、林炳輝、吳林素珍、林淑慈、謝滄海、謝滄熙、謝淑惠、林怡伶、林秫君、林泰一、林楹桀、林秋雄、林川傑、林秋庭、林美玲 公同共有117110分之7802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13年 登記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字號:員資字第016090號 登記原因:法定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117110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國112年10月30日112年度訴字第26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志樺(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102 設定義務人:林志樺 共同擔保地號:新西東段0000-0000 0000-000至0000-000 林源周、林原藤、江文傑、江文鈴、賴俊麟、賴俊男、賴倩如、林玉瓔、林碧圓、林秀麗、邱厚益、邱厚傑、邱治穎 公同共有117110分之5248 0000-000至0000-000 謝龍月、謝佳曄、謝佳燕、謝政遠、謝烜銘、謝有掬 公同共有117110分之11863 0000-000 謝文明律師即謝進財遺產管理人 117110分之2016 0000-000 林成家 117110分之11863 0000-000 林寶健 117110分之11863 0000-000 謝文和 117110分之11863 0000-000 謝進成 117110分之2016 0000-000 謝進通 117110分之2016 0000-000 謝進貴 117110分之2016 0000-000 謝秉宏 117110分之2016 0000-000 林致遠 117110分之23726 0000-000 林竹成 117110分之8777 0000-000 林振鴻 117110分之8777 0000-000 林明宗 117110分之5248 附表二:兩造間應付(受)補償金額配賦表
應給付人及應給付金額(新臺幣:元) 受給付人 林嘉財 林志樺 林志宗 林致遠 5,746 23,762 23,762 林成家 2,873 11,863 11,863 林寶健 2,873 11,863 11,863 林明宗 1,271 5,248 5,248 林源周、林原藤、江文傑、江文鈴、賴俊麟、賴俊男、賴倩如、林玉瓔、林碧圓、林秀麗、邱厚益、邱厚傑、邱治穎等公同共有 1,271 5,248 5,248 謝文和 2,873 11,863 11,863 謝龍月、謝佳曄、謝佳燕、謝政遠、謝烜銘、謝有掬等公同共有 2,873 11,863 11,863 謝文明律師即謝進財遺產管理人 488 2,016 2,016 謝進成 488 2,016 2,016 謝進通 488 2,016 2,016 謝秉宏 488 2,016 2,016 謝進貴 488 2,016 2,016 林振鴻 2,126 8,777 8,777 林竹成 2,126 8,777 8,777 林英治、林英豹、林英凱、張林淑女、方林淑賢、楊林淑諗、林榕郁、林榮宗、賴榮源、江林麗玉、林維英、吳林麗雲、林麗蓉、賴柔樺律師即林松柏之遺產管理人、林戊松、楊志明、楊玉如、楊浥瑜、林淑綿、林淑娟、林源周、林原藤、江文傑、江文鈴、賴俊麟、賴俊男、賴倩如、林玉瓔、林碧圓、林秀麗、邱厚益、邱厚傑、邱治穎、林炳輝、吳林素珍、林淑慈、謝滄海、謝滄熙、謝淑惠、林怡伶、林秫君、林泰一、林楹桀、林秋雄、林川傑、林秋庭、林美玲等公同共有 1,890 7,802 7,802 合計 28,362 117,110 117,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