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字,114年度,115號
OLEV,114,員簡,115,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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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員簡字第115號
原 告 黃紹瑋
被 告 游青煒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291號),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3年度簡附民
字第195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5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
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萬8,986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萬8,986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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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