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投簡字第211號
原 告 施芃盈
被 告 簡杏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事
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9,936元。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9,936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