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投簡字第185號
原 告 陳淑峰
訴訟代理人 洪主雯律師
複代理人 洪廷凱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孫聖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
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一、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193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
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被告不得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執字第60482號債權憑
證為執行名義對原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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