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埔簡字第230號
原 告 李政哲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律師
被 告 何湘茹律師即郭聖賢之遺產管理人
郭英德
郭維洲
謝汶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3日上午10時45分,
在埔里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聲明,逾期未補正或補正
不完全者,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應補正正確訴之聲明(如:是否追加請求命為繼承
登記)後,並將繕本寄送對造。如原告逾期未補正,而有起
訴程序不備、欠缺當事人能力或當事人適格,或有於法律上
顯無理由之情形,本院將依法駁回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蘇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