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14年度,116號
PDEV,114,斗補,116,20250512,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斗補字第116號
原 告 賴威廷

被 告 君品商行

法定代理人 廖清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1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
250萬6,986元【計算式:請求金額250萬元加計至視為起訴
前一日即民國114年1月9日(本院收狀章日期為114年1月10
日)止之利息6,9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如附表所
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867元,扣除原告前已納裁判
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萬0,367元。
二、應陳報之事項:原告應敘明取得本件支票之法律關係及事實
經過,又支票之發票人似乎為君品商行陳瑋婷,為何支付
命令聲請狀記載支票係由陳瑋婷簽發,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
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附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