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小字第154號
原 告 翁梓旋
訴訟代理人 趙玫玲
被 告 賴暐爵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40、277號),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3年度附民字
第247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9,985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