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補字,114年度,384號
NHEV,114,湖補,384,2025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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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384號
原 告 陳慧珊

訴訟代理人 余育軍
被 告 清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珊
被 告 龔世均
龔建成
龔雪卿
龔建強
龔素玉
龔素珍
龔素滿
龔素蒂
秀春
龔春蘭
萬歲
余章凱
余章程
余素玲

余素惠
楊丹娜
龔嘉賢
龔家慧
家萱
李亷
龔秀梅(即龔東海之繼承人)

龔義元(即龔東海之繼承人)

龔稚家(即龔東海之繼承人)

龔義明(即龔東海之繼承人)

龔來好(即龔東海之繼承人)

龔玉鳳(即龔東海之繼承人)

龍金寶(即龔東海之繼承人)

龔玉燕(即龔東海之繼承人)

龔金煉(即龔東海之繼承人)

龔金龍(即龔東海之繼承人)

萬年(即龔東海之繼承人)

龔月(即龔東海之繼承人)

龔銀(即龔東海之繼承人)

龔月芳(即龔東海之繼承人)

龔詩涵(即龔東海之繼承人)

龔永昆(即龔東海之繼承人)

龔永壽(即龔東海之繼承人)

龔永輝(即龔東海之繼承人)

龔柏瑄(即龔東海之繼承人)

龔宸讚(即龔東海之繼承人)

鐘秀玉(即龔朝良之繼承人)

龔聖凱(即龔朝良之繼承人)


龔聖洲(即龔朝良之繼承人)

龔苑婷(即龔朝良之繼承人)

龔村旗(即龔朝良之繼承人)

龔宸緯(即龔朝良之繼承人)

龔宸憲(即龔朝良之繼承人)

龔霈翎(即龔朝良之繼承人)

瑞春(即龔朝良之繼承人)

龔美麗(即龔朝良之繼承人)

游鍾鳴(即龔朝良之繼承人)

游鐘輝(即龔朝良之繼承人)

游鍾隆(即龔朝良之繼承人)

游弘洲(即龔朝良之繼承人)

游鐘亮(即龔朝良之繼承人)

游鐘吉(即龔朝良之繼承人)

游鐘翔(即龔朝良之繼承人)

游淑敏(即龔朝良之繼承人)

游淑華(即龔朝良之繼承人)

蔡軟(即龔朝良之繼承人)

蔡國祥(即龔朝良之繼承人)

蔡定安(即龔朝良之繼承人)

蔡國忠(即龔朝良之繼承人)

洪蔡月娥(即龔朝良之繼承人)

蔡翠蓉(即龔朝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足額裁判
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分割共
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第2項前段、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請變
價分割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依前揭規定,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萬7923元(計算式:
603土地公告現值8600元/㎡×面積294.07㎡×原告權利範圍1/20+604
土地公告現值36300元/㎡×面積22.85㎡×原告權利範圍1/20,元以
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本件雖屬起訴前應經法院
調解之簡易事件,然本件土地共有人數眾多且多次更迭,調解顯
無成立之望,是原擬制聲請調解事件已簽請報結,回復為訴訟程
序,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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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清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