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補字,114年度,293號
NHEV,114,湖補,293,2025050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29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張維君
吳春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俊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58,6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
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3,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許慈

1/1頁


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