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184號
原 告 康寧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鵬飛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孟綺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
萬9,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