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補字,114年度,180號
NHEV,114,湖補,180,2025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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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180號
原 告 林文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文信即大吉利搬家貨運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萬5
,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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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