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4年度,667號
NHEV,114,湖簡,667,2025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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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667號
原 告 李淑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嘉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以符合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之
格式提出書狀。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足,即依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4項規定,拒絕原告書狀之提出。
  理 由
一、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當事人書狀之格式、記載方法及效力之規則,由司法院定
之。未依該規則為之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同法第
121條第1項、第116條第4項亦分別有明定。而當事人未依格
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且情節重大,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
正,而未補正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並發還書狀;
無法發還者,不列為訴訟資料,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5條亦
規定甚明。另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分別定有明文。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均適用之,同
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經查,原告附帶民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2條、
第3條規定及司法狀紙要點第2點所定方式,製作、書寫合於
各規則要點之書狀,字跡潦草不易閱讀,除有礙對造防禦權
之行使,本院亦無從釐清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原因事實,
而認有情節重大情形。爰依上開規定,命原告依合於民事訴
訟書狀規則之格式提出補正狀,敘明本件之①被告姓名與被
告住居所②請求權基礎③原因事實④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
44條第1項參照)。如未依上開規定補正,本院將拒絕原告
書狀之提出。再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訴之聲明僅稱「請
求新台幣不知道多少,因為被騙一仟多萬台幣,他們的帳號
不知道多少?」(以上文字係全文照錄原告所寫訴之聲明)
,實無從確定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所應給付之內容、範圍
,依前揭說明,於法尚有未合。經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2月1
1日函命原告於文到5日內陳報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該函文
業於113年12月30日合法送達原告(見本院卷第33頁),然
迄今未據原告遵期正式陳報過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
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如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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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