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4年度,400號
NHEV,114,湖簡,400,2025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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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400號
原 告 林心語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複代理人 廖蔚庭律師



被 告 王文展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400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 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年 5月21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當事人提出之書狀與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一所示本票之票據債權,於票  面金額合計超過新臺幣100,000 元部分,及其自民國113 年  7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債  權均不存在。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9,05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
            法 官 許凱翔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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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