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建簡字,114年度,1號
NHEV,114,湖建簡,1,202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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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建簡字第1號
反 訴 原 告
即 被 告 崔惠如

反 訴 被 告
即 原 告 林芷妤
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萬7,
5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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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