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小字第35號
原 告 蔡慶璋
被 告 李宗明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於辯論終結後始查得被告因犯刑事案件,現在法務部○○○○○○
○執行中,應另囑託該監獄為送達始為合法程序,是以本件應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28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四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