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司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日前以信函將債權讓與通知之事
實向相對人戶籍址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2樓之5(下
稱系爭地址)寄送,然因遷移不明致退件,為此聲請裁定准
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本院委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派員訪查結果,
相對人確實居住於系爭地址,故相對人住居所應非不明。從
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核與民法第97條規定之要件
不符,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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