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湖簡字第411號
原 告 伍明村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張靖淳
洪睿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
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與被告之答辯,並依同條項規定,
分別引用兩造各自提出之書狀及本件言詞辯論筆錄。
二、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被告持有原告名義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
),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票字第2569號民事裁定(下稱系
爭裁定),就其中新臺幣11萬5,830元,及自112年11月27日
起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調卷
查明。系爭本票既已由被告持以行使票據權利,原告則爭執
系爭本票之效力及債權,顯然兩造就系爭本票票據債權存否
已發生爭執,則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確有受侵害之危險,而
此危險得以確認判決除去之。是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即
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於法相符,合先敘明。
㈡關於系爭本票效力及票據債權存否之認定:
⒈按,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但他造於其真正無爭執者
,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357條定有明文。是系爭本票是
否真正,是否為發票人或有權者所製作,應由執票人負證明
之責,故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之訴,應由執票人就本票為真正之事實,先負舉證責任。次
按,於票據上簽名者,依票據法第5條第1項固應依票載文義
負責,惟此簽名須為本人親簽,始足使之負擔票據債務。又
票據上票據債務人簽名、印文之真正,亦即票據上簽名確為
票據債務人所親簽、票據上印文確為票據債務人所親蓋等事
實,應由執票人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382
號判決參考)。
⒉復按,發票人就票據上應記載之事項,固非不得授權執票人
自行填寫。然票據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票據上之記載,
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
名」,本此發票人於票據交付前尚不得自行改寫金額之立法
本旨以觀,若發票人以空白票據交付,授權執票人於交付後
自行填寫金額,自非法之所許。除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外,
執票人不得主張其自行填載之票據為有效,對於發票人行使
票據上之權利(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355號判決要旨參
考)。
⒊本件原告否認系爭本票為其所簽發,主張系爭本票無效,參
照前揭說明,自應由被告就系爭票簽名真正之事實,先負舉
證之責。經核,被告於本件所提出面額15萬元之本票影本,
發票日為111年8月22日(見本院卷第33頁),與其聲請系爭
裁定所提出之系爭本票,發票日為111年8月25日,二者不同
。姑不論二紙本票發票人欄原告名義之簽名,是否確為原告
本人所為之問題,縱然均為原告親簽,究係何日簽署?顯非
無疑。再觀諸二紙本票,其上以手寫面額「壹拾伍萬」之字
跡,二者不同,與發票人欄原告簽名之字跡,均截然不同,
該金額顯然並非發票人即原告所填載,應為第三人事後填載
無訛。而系爭本票同一紙本之左方,雖併有原告名義簽署之
授權書,且該授權書載明被告或其指定之人,得視實際狀況
自行填載發票日及本票金額,並視事實需要,隨時自行填載
到期日等內容,然依前揭說明,有關填寫票面金額部分,該
毫無限制之概括授權,自不生授權之效力。是以,倘該票面
金額係由被告方面事後填載,對於原告而言,無從發生效力
,仍屬未記載金額之本票。而系爭本票於原告發票時既欠缺
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依票據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自屬無
效,原告即無庸負擔發票人之票據責任。又,本件兩造間為
系爭本票直接前後手關係,被告並非經他人而受讓系爭本票
,亦無票據法第11條第2項善意取得之問題,併予敘明。
⒋至於兩造間是否有被告所主張機車貸款契約之原因關係存在
?是否有受領被告給付之款項?係屬其他法律問題,不影響
上述有關系爭本票效力之判斷,已無再為審究論述之必要,
附此敘明。
三、從而,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持有系爭本票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附表:
本票裁定案號: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569號
發 票 人 受 款 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載發票日 (民國) 票載到期日 (民國) 伍明村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50萬元 111年8月25日 112年11月26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