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3年度,1478號
NHEV,113,湖簡,1478,2025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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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14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碧鈺
訴訟代理人 李復鄉
被 上訴人 李侑俟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2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價額
為9,769元〈計算式:公告現值23,000元×A部分0.4平方公尺+(14
個月+29日÷30)×38元=9,769,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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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