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12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弘舜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篤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易發物流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0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且
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20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20日
書記官 陳立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