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4年度,83號
CLEV,114,壢簡,83,202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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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簡字第83號
原 告 郭品
被 告 鄭伊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新臺幣1,8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可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使用,
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將被用以收受、提領或轉匯詐欺所
得,並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足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其雖無提供帳戶幫助他人犯罪之確信,仍基於縱若有人持
其所交付之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犯罪,亦不
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故意,
於民國112年5月2日,將其所申辦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
碼等相關資料,交付予通訊軟體LINE暱稱「冠廷」及其所屬
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冠廷」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
得系爭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2年5月10日1
1時許假冒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服人員及警員撥打電話予原
告,向其佯稱:身分證遭第三人冒用至銀行貸款,須依指示
操作網路銀行,以設定假扣押等語,使原告陷於錯誤,遂於
同年月16日11時45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至
系爭帳戶,旋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將款項轉帳至其他帳戶,
而以此方式掩飾上開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去向,致原告受
有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二、被告則以:我在刑事庭已經有被判刑了,有想與原告和解,
但和解不成,希望能有合理的金額,我能夠負擔,且因身體
狀況不佳、急需用款方尋求兼職,僅以為提供帳戶給「冠廷
」使用為應徵線上交易於之職務內容,對於帳戶所匯入之款
項亦不知悉為被害人遭詐欺所匯款,無侵權之故意或過失等
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
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
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幫助人
,係指於他人為侵權行為之際,幫助該他人使遂行或易於遂
行侵權行為者而言,其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客觀上對於其
發生之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即須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經
查,本件被告基於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
之不確定故意,提供系爭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給詐欺
集團使用,原告因受詐騙匯款1,800,000元至系爭帳戶,旋
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有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2
17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被告上開行為已幫助該詐欺集團成
員實現對原告詐欺取財之結果,且此與原告所受損害間,具
有相當因果關係,則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
賠償1,800,000元,即屬有據。
四、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
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
之行為,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
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
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
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
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又本件起訴狀
繕本係於113年5月14日送達於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
憑(見審附民卷第11頁),是被告應自同年月15日起負遲延
責任。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侵權行
為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六、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八、由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免納裁判費,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定有明文。據此,原告提起本件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依法無需繳納裁判費,另綜觀卷內資料,兩 造復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無庸宣告兩造各應負擔訴訟 費用之金額,並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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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