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790號
原 告 林莉甄
訴訟代理人 古家典
被 告 黃詩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
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2條
、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在「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是以,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於起訴狀中雖主張本件兩造討論投資事宜之地點為桃園
市觀音區,然本件原告之請求權為消費借貸,而本件卷內查
無任何約定契約履行地係在本院轄區,及被告目前住在本院
轄區內之具體事證,是原告依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
款,本院應無管轄權甚明。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