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4年度,296號
CLEV,114,壢簡,296,202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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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296號
原 告 謝淑萍
訴訟代理人 連一鴻律師
被 告 廖欣俞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欣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追加起訴金額,應補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48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5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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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