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繕費用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4年度,651號
CLEV,114,壢小,651,2025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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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651號
原 告 酒白瓊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昌宏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中歷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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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