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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司小調字,114年度,941號
CLEV,114,壢司小調,941,202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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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司小調字第941號
聲 請 人 薪家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馮文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強華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之情形者及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
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王強華於民國103年1月28日出境,並已於105
年2月25日經該管戶籍機關逕為遷出除戶登記,有王強華
之個人基本資料在卷足憑,是本件關於王強華之通知書,應
於外國為送達。準此,本院依首開規定,裁定駁回聲請人調
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5款及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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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