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司小調字,114年度,647號
CLEV,114,壢司小調,647,202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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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司小調字第647號
聲 請 人 張世維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在法務部○○○○○○○執行中,有法院在監在押簡
列表1份在卷可稽。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可知,受
刑人出庭須由法官或檢察官傳喚,且應用傳票並通知執行監
獄,由法警提解到庭,非由司法事務官可得通知到庭,準此
,本件無從以通知使聲請人到庭調解,應認本件有不能調解
之情形,揆諸前述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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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