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保險簡字,114年度,36號
CLEV,114,壢保險簡,36,2025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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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保險簡字第3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複代理人 黃正中
陳文修
被 告 胡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139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下列理由要領
外,僅記載主文,其餘省略。
二、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依前揭規定請求賠償物 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 要者為限,而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 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原告汽車於民 國108年10月出廠,此有原告汽車行照在卷可稽,迄至本件 事故發生日即113年2月26日,已經過4年5月,而原告汽車修 復費用新臺幣(下同)200,366元(零件部分155,024元,其 餘45,342元為工資及烤漆),原告既係以新零件替代舊零件 ,自應就零件費用計算並扣除折舊,始屬公平。依行政院所 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非運輸 業用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千分之3 69,且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 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 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 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而為計算。原告起訴請 求之零件部分經折舊後應為20,797元(計算式如附表),加計 工資及烤漆金額,共計66,139元(計算式:45,342+20,797=6



6,139),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減縮聲明請求66,140元, 是於此範圍之請求即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 予駁回。
三、又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00,366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嗣原告言詞辯論期日已減縮聲明如上,是本件實質上 已屬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事件,僅不及變更案號,故關於訴訟 程序及上訴之規定,均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是就訴訟費用 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 1,000元。至原告溢繳超出1,000元之部分,因係原告減縮訴 之聲明,而不得列入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自行承受之。另本 件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為民事訴訟法第79條,然原告敗訴部 分甚微,爰就訴訟費用之部分諭知仍應由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敏翠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  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  駁回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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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55,024×0.369=57,204第1年折舊後價值  155,024-57,204=97,820第2年折舊值    97,820×0.369=36,096



第2年折舊後價值  97,820-36,096=61,724第3年折舊值    61,724×0.369=22,776第3年折舊後價值  61,724-22,776=38,948第4年折舊值    38,948×0.369=14,372第4年折舊後價值  38,948-14,372=24,576第5年折舊值    24,576×0.369×(5/12)=3,779第5年折舊後價值  24,576-3,779=20,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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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