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保險小字,114年度,163號
CLEV,114,壢保險小,163,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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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6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葉凱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振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4
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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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