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3年度,1985號
CLEV,113,壢簡,1985,202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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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985號
原 告 許淑英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心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間請求排除
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到院閱卷桃園市楊梅
政事務所民國114年5月8日楊地測字第1140006366號函附之土地
複丈成果圖,並具狀補正訴之聲明(即陳明請求被告拆除之範圍
及面積為何),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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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