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533號
原 告 劉桂菊
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律師
被 告 許應琳
許翠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哲丞律師
李宗暘律師
被 告 許雅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7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
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上列當事
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被告許雅茹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
到庭,亦未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庭,惟兩造均未聲請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本院亦未依職權諭知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訴訟程
序尚有未合,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