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補字,114年度,832號
SJEV,114,重補,832,202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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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83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敏瑄
郭川珽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玉堂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4,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20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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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