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補字,114年度,787號
SJEV,114,重補,787,202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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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787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原告與被告王寬正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萬
3,5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
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7,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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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