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738號
原 告 漢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士瑩
訴訟代理人 鄭揚徽
上列原告與被告儒林書香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90,859元(含本金180,00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
息10,859.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楊荏諭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