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補字,114年度,726號
SJEV,114,重補,726,2025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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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726號

原 告 呂曼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雨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楊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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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