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補字,114年度,462號
SJEV,114,重補,462,202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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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462號
原 告 邱一絮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光澤葉玉琴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前向本院聲請調解而不成立,後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
10日之不變期間內起訴,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5,400元(提高徵收數額標準前),扣除原告前聲請調解時
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法 官 趙義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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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