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補字,114年度,365號
SJEV,114,重補,365,2025050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365號
原 告 森活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慧家
訴訟代理人 陳映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御財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9,508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裁判費1,000元(提高徵
收數額標準前),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
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法 官 趙義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裕

1/1頁


參考資料